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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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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及目的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部署要求,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4〕12号),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二、主要特点
一是方案目标明确。以保障通化市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同时建立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二是管控体系精准。在科学划定管控单元的基础上,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风险管控防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四个维度,建立了“1+2+1+138”四个层级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是管理体系完善。注重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健全动态更新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提出4个方面具体内容。
(一)工作目标。包括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7%,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92.3%以上,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到2035年,全面建立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建立体系。包括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3条措施。全市共划定138个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建立“1+2+1+138”四个层级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其中“1+2+1”分别为全省总体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通化市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138”为各环境管控单元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为导向,禁止或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重点管控单元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一般管控单元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三)主要任务。包括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3条措施。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筑牢以东部森林区和松花江水系为生态基础,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引导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推动产业园区绿色健康发展,发挥东部区域生态环境优势,强化黑土地保护,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因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组织科学论证更新。
(四)保障措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应用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直各部门应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监督、评估和宣传工作,定期跟踪评估实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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