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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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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党和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习总书记提出“要像爱惜自己生命一样爱惜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等一系列重要论述。近年来,我市文物保护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从近期被省里曝光的万发拨址和通化县汉长城保护的安全隐患看,还存在着属地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管缺失、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等诸多问题。为夯实各级文物保护安全责任,筑牢文物安全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紧密结合通化文物工作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主要包括:全面做好“四查”工作、大力开展“四清”工作、持续深化“四有”建设三个大方面及排查非法“小片荒”、排查文物保护区范围、排查保护区内坟墓情况、排查私搭乱建等现象、集中清除非法“小片荒”、推动自留地征收工作、有序迁出违规建设的坟墓、依法拆除各类违章建筑、明确文物保护范围、设立文物标志说明、完善文物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和管理人员12个具体内容。《方案》内容与《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在原则上基本保持一致,在一些具体措施上又有新要求、新举措。
三、主要特点
一是安全责任更加明晰。《方案》除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外,还对市文旅局(市文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等15个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着力解决现阶段文物保护过程中管理缺位等实际存在的问题。
二是文保工作更加科学。《方案》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提出全面做好“四查”“四清”工作,持续推进文物“四有”建设,借助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契机,对通化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再次梳理和摸底,建立全市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
三是经费保障更加有力。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文物保护、文物普查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同时加强经费管理,确保各类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及时拨付使用。本《方案》的出台,必将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促进部门联动协作,形成责任清晰、协同合作、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文物工作新局面,促进我市文物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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