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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5号提案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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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秀娟委员: 您在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社会层面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的建议》(第5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完善青少年行为社会监督与干预体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我市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都采取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通过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通化市司法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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