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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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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景江代表:
您在市八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扶特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的建议》(第14号建议)收悉,市地税局现答复如下:
一、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三个:
(一)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它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它企业不超过80人;
(三)税收指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之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若物业服务企业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条件的,目前就可依法享受财税[2015]99号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其它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自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征管时间界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所以物业服务企业由原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值得关注的是:2017年4月1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其中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更进一步加大了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增速发展。但由于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一减税措施的相关文件还未制发,金三税务系统尚未针对这一政策作相应的申报系统软件操作流程的增设,待正式文件下发后将及时宣传、落实该优惠政策。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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