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市环罚决字〔2026〕9号
辉南县宏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220523740463262B
地址:辉南县朝阳镇爱民大街136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你公司在超低排放设备改造时,将站房内原有的自动监测设备拆除,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未做标记,新自动监测设备未同步使用,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25日对辉南县宏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合法性;
2、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25日对辉南县宏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拍摄的《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的违法行为;
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25日对辉南县宏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1套,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的过程;
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25日对辉南县宏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配合案件调查的合法性;
5、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25日对辉南县宏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在本次行政处罚案件中调查该公司法人的身份;
6、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30日对辉南县宏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殷秀武进行询问并对该公司违法事实得到确认;
7、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31日对辉南县宏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刘丹进行询问并对该公司违法事实得到确认;
8、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5日对辉南县宏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复查现场检查记录》1份同时拍摄改正后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26〕27号)要求,已经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现已通过验收投入生产使用。
9、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5日通过天眼查网站调取的辉南县宏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证明企业类型和经济承受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另《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此违法行为无个性裁量基准内容。
2026年3月 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6〕9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 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 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3月 13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一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