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专题>>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行政处罚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环不罚决字〔2026〕1号>(吉林金泉源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时间:2026-03-12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字〔20261 

 

吉林金泉源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220523682652427 

地址:辉南县石道河镇小湾沟村                     

    我局2025 12  5 日对吉林金泉源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 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2025年生产期间缺少2025年10月6日至10月29日的锅炉脱硫设施加药记录、启停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3日对辉南县金泉源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的合法性; 

    2、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3日对辉南县金泉源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检查(勘察)照片》1套、制作的《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勘察过程并发现的违法行为; 

    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3日,对辉南县金泉源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取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配合案件调查的合法性; 

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6日对辉南县金泉源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授权人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通过调查询问确认该公司违法事实; 

    5、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6日对辉南县金泉源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锅炉间工人孙承坤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缺少2025年1月1日至10月29日锅炉脱硫设施加药记录、启停记 

    6、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6日对辉南县金泉源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制作《复查现场检查记录》1份同时拍摄改正后照片2张,证明复查时该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市环责改字2025〕26号)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7、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6日对辉南县金泉源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调取的购买白灰发票,证明该公司脱硫设施加药的来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因该公司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决定对你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 3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