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Tonghua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通市环罚决字[2025]24号
姓 名:孙晓雨
身份证号:220502197003151238
所在单位及职务:吉林省恒裕矿业有限公司经理
地 址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通化铜镍公司办公室一楼3室
吉林省恒裕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经通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你单位在厂区南侧厂房内新建了一条金矿浮选生产线,浮选生产设备正在运行,该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评文件;新建生产线所在厂房外侧的三级沉淀池内存有生产废水,厂区北侧建有一成品堆场,堆场内存放了约50吨金精粉,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自主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7月25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通化县分局执法人员张涛、杜颖(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对吉林省恒裕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违法的客观事实。
2.8月5日执法人员对吉林省恒裕矿业有限公司经理孙晓雨、新建生产线车间主任白嵘东进行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企业授权委托人和新建生产线车间主任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3.7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企业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
4.7月25日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法人无法到达,委托该企业经理孙晓雨协助案件的办理。
5.7月25日及8月5日执法人员向企业出示执法证件、企业经理及两名车间主任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的《现场照片》1套,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6.7月25日执法人员调取吉林省恒裕矿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通化铜镍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证明其新建金矿浮选生产线所在厂房不是新建厂房。
7.7月25日执法人员调取由二密供电营业所出具的吉林省恒裕矿业有限公司2025年1月至6月电费票据,证明企业的用电情况,证明企业存在生产行为。
8.7月25日执法人员调取吉林省恒裕矿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通化铜镍公司签订的尾矿库租用合同,证明企业生产废水可以排入至通化铜镍公司尾矿库。
9.8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吉林省恒裕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理孙晓雨身份证复印件1份、车间主任白嵘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配合办案的工作人员身份符合法律规定;
10.8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吉林省恒裕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经营资质及经营范围合法。
11.8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吉林省恒裕矿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登记表》1份,证明企业已办理了排污许可登记。
12.7月25日及8月5日执法人员拍摄现场勘察照片一套,证明企业违法事实、现场实际情况。
13.8月21日执法人员调取新建项目环评及自主验收技术咨询合同1份,证明其已经开始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手续。
14.8月25日执法人员调取吉林省恒裕矿业有限公司新建生产线的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证明其未批先建生产线的投资金额。
15.11月4日执法人员取得该企业变更法人后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变更后的法人无法到达,委托该企业经理孙晓雨协助案件的办理。
企业已经建设完成的厂区南侧金矿浮选生产线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进行自主验收,就已经投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我局于 2025年11月12日下达了《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市环罚告字[2025]2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权。2025年11月12日你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未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已放弃此权利。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处罚金额上限为¥200,000.00
依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1.个性裁量基准2个:(1)裁量因素为环评文件等级,裁量因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裁量等级取值3;(2)裁量因素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裁量因子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裁量等级取值1。总个性基准数值/N即3+1/2=2。
2.共性裁量基准2个:(1)裁量因素为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取值1;(2)裁量因素是区域影响,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总共性基准数值/2:(1+1)/2=1。
3.修正裁量基准4个:(1)修正因素类别是改正态度,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取值0;(2)修正因素类别是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取值-1;(3)修正因素类别是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裁量因子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1;(4)修正因素类别是地区差异,裁量等级取值0。总修正基准数值/4:(0-1-1+0)/4=﹣0.5。 处罚公式为:
200,000.00*[2+1-0.5]/10=50,000.00
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0(人民币伍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银行:企业(个人)开户行
户名: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