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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救济渠道的公示

时间:2025-09-18 来源: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组织

 

 

委托执法情况

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柳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辉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通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集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0435-3389217

   

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59号

   

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

通化市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决定起60日内向通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收到行政决定起6个月内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